命理学——流月逼进法原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。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命理学——流月逼进法原则的深层含义,一起来学习吧。
寅月为立春到惊蛰。) 2 、流月须以节令为依据,以流日逼近法看具体时间。
如2014年寅月,2月2号已经进入寅月了。
3 、流月之基本看法,天干为上半月,地支为下半月,以流日引动流月进行。
最后必须相接连起来,如同一条线,不要分开。
即:天干—上半月发生的事,与地支—下半月所发生的事有关连,又本月地支—下半月,所发生的事,和下个月天干—上半月,发生的事,又有连带关系…如此接连下去,形成种因得果之循环,带动人生百态之发生,生生不息。
论断流年、流月须有此观念,配合流年、流月、流日逼进法,再代入六神之生活习惯,自然人事变化,一切了然在心。
2,10 、流月推断五注意 (1 )强烈征兆期和轻微征兆期。
(2)进行期。(3)流月种因期。
(4)流年种因期。(5)余事期等。
简单地说:即征兆、进行、尾声。
人之一生流年之变化,月圆月缺,高低起伏,和流月、流日皆一样,也由此造成人生喜、怒、哀、乐。
生、老、病、死。忽得忽失,起伏不定。
天干流日之看法 一、进行期: 即事情开始发生点。
于“节”(含)之前面,第一个与天干相同之字,该日为流月开始走之日,以此开始之日,算到月中同样五行阴干之日止。
(简单地说:无论节前或节后,皆一律看前面。
) 例一、1986年庚寅月。
(阳历二月四日己卯日午时为立春。
阳历三月六日己酉日卯时为惊蛰。
传统为:二月四日到三月六日止。
且不分征兆、进行、尾声,一律以发生期看。
)以下所论年、月皆以公历言。
正确应:庚金从一月廿六日庚午日开始,到二月六日辛巳日止。
此十一日为发生期、进行期。
算到时的话,庚午日又可称从庚辰时开始。
假若二月四日之立春为庚辰日的话,时辰勿论,则进行开始,当从此日庚辰日开始,到二月十六日辛卯日上,也就是前面所讲:一律看节之前面,天干相同之字。
又假若为阴干的话,则须再向前推一日,从阳干日开始算,乃五行相同有引入之作用。
阴支也是一样。 例二、1986年辛卯月。
传统为;公历三月六日己酉日卯时惊蛰,到四月五日己卯日巳时清明止。
正确应:辛金从二月廿五日庚子日开始(庚辰时),到三月八日辛亥日止。
(此处辛卯月,辛金为阴干,开始之日,须再向前推一日到阳干日,阴支一样。
此二例若以传统方法算,则误差就有十余日。
二、天干征兆期: 进行开始之日,向前延伸十天为强烈征兆期,向前延伸二十天为轻微征兆期。
一般用于防患者,十天前之征兆期即可知梗概。
当然另有催促更前面之积因者,称为种因期。
如;口舌积怨、合伙谈论投资等。
例一、1986年庚寅月。
庚金从一月廿六日庚午日,到二月六日辛巳日止为进行期。
强烈征兆期为向前十日,从一月十六日庚申日开始,到一月廿六日庚午日止。
时辰推算开始,皆以阳干看即可,阴干日一律以阳干日看。
如。 甲日 从甲子时算。
丙日则从丙申时或乙未时丙戌分算起,即下午二点四十分起。
戊日从戊午时算起或丁巳时戊申分起,即上午十点廿分开始。
庚日 从庚辰时,上午七点开始,到晚上丙戌时止,此日推迟在下午六点到七点,有的延到九点。
乃丙火克庚金。壬日从壬寅时算起。
又有比较特殊者,乃戊月从戊日开始,却提前一日在丁日下午丁未时戊申分起引入,即丁日下午两点廿分。
接下为戊申时。算流日的时侯,尤其要注意癸日,从上午到下午未时,为火土用事,本来癸日为吉者,五行不同,反而为凶。
须下午申时后,才算正常,为先凶后吉日。
若癸日为凶者,即喜火上、忌金水者,形成先吉后凶日,本日变化较大,乃因五行强烈划分流时为火土及金水之故,流时影响流日,为共同吉凶参半日:若戊日则流时欲改变流日就比较困难。
至于癸年社会变化较大,也是流月之故。
又轻微征兆期,为同前延伸廿日,本例则从一月六日庚戌日,到一月十六日庚申日止,一般感觉上较不明显,论命时知道即可,可列为防患,勿种下凶晦气色之参考。
一般在进行期发生事端时,这时气色已晦,已注定气数难逃,算准于事无补。
如果损财气色之形成,配合官煞月、日为熬夜日,工作加重日,则应用在此征兆期及更往前之种因期,当作防患未然之参考,如此才算是真正的趋吉避凶,脱离五行气数掌握。
可是有时侯,就是明明知道熬夜、迟睡,对于气色不好,却偏偏工作加班,工作量加重,朋友夜访晚归,小孩遇官煞夜哭,或友人服丧来访,言谈间接收秽气,使气色更累积凶晦,令人不能积极防患,只有采取消极之防患,如:多吃水果、西洋参等退火补元气。
三、流月积因期,即种因期: 如:庚月要口舌、纠纷,在前面戊、己月之庚、辛日就种因催促累积。
乃土生金之故。甲月则种因在:壬、癸月之甲、乙日,加起来约六日左右,有时侯寅、卯日也算在内。
丙月则种因在:甲、乙月之丙、丁日为重,次巳、午日。
壬月则种因在:庚、辛月之壬、癸日为重。
次亥、子日,乃金生水之故。
地支一样,寅、卯月种因在:亥、子月之寅、卯日及甲、乙日。
四、流年种因期: 为延伸更前者,也为大事之防患,及气色,顺畅或深入晦暗之积因。
如:流年逼进法所述之申、酉年,于未年申、酉月引入种因,在申、酉年之申、酉月倒霉不顺,实际上是在未年申、酉月后,即逐月种因。
又如;凡日元丙、丁火者,在壬年之庚戌、辛亥月,没有不倒霉的,乃因若有甲、乙木卫护,该月仍都受金伤,流年壬水乘隙而入。
这时损财、意外之灾、官符者不一,而种因即在前面庚、辛年之壬、癸月。
尤其辛年最重,乃已经进入第二年及流月之故,癸年一样下半年晦暗,乃火熄或木成湿木燃火不易之故,谓之:责任压力加重,又多人事混乱、失人和,值壬、癸、亥、子月。
以六神言,即是若官煞年不利,在财年官煞月即逐渐种因,或命中已官煞重者,在财年即有官煞年之威胁、压力,只是力量较小而已。
上述种因,乃指钱财言,若疾病、失和、婚姻挫折,则平日即已累积,防患须平日即为之。
五、余事期: 即为进行期发生后,流月剩下的日子。
简单地说:即进行期的最后一天,到下个月流月之“节”止,又若节后,尚有一到四日之日子,与本流月相同之五行者,则须算到该日止,此为小地方、小细节,不得不注意。
且余事期指阴干为主。 例一:1986年庚寅月。
天干进行期为一月廿六日庚午日到二月六日辛巳日止。
剩下的处理善后,事后余事期,为二月七日壬午日到三月八日辛亥日止。
本来到节为三月六日己酉日惊蛰,但三月七、八日为庚戌、辛亥日,五行有相关连,故须顺延。
若为申、酉月论,不能只论到己酉日止。
一样要顺延到辛亥日止,乃五行相同之故。
假若这个辛亥日在三月三日,则大致上在三月三日,事情会告一段落,一般而言此情况指乙、辛、己、丁、癸月言,因为后面流月五行已不同。
但若为甲、丙、戊、庚、壬月、则流月尚分别接有乙、丁、己、辛、癸月,五行尚有连贯,事情尚未完结。
地支一样,分寅卯、已午、申酉、亥子月等。
总言之:事后余事期,乃指:天干乙、丁、己、辛、癸月等。
地支为卯、午、酉、子月等。
例二:1986年辛卯月。
天干进行期为:二月廿五日庚子日,到三月八日辛亥日止。
事后余事期则为:三月九日壬子日,到四月七日辛巳日,其理同前,本来到节清明四月五日己卯日即可,因尚有两日金日故须延。
整体性对论命而言,判断准验以进行期及余事期最重要,防患则以种因期、征兆期为主。
若意外之灾,须包含进行期及余事期,列入考虑判断。
损财、合伙、口舌则在进行期。
疾病在余事期引发欠安,前面征兆、进行期都是种因期。
依照事情之缓急配合之。
又如:相亲在强烈征兆期,交往在进行期。
研究学习流日,只要先活用;进行期,则其他自然迎刃而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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