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理学——流月逼进法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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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学——流月逼进法原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。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命理学——流月逼进法原则的深层含义,一起来学习吧。

寅月为立春到惊蛰。) 2 、流月须以节令为依据,以流日逼近法看具体时间。

如2014年寅月,2月2号已经进入寅月了。

3 、流月之基本看法,天干为上半月,地支为下半月,以流日引动流月进行。

最后必须相接连起来,如同一条线,不要分开。

即:天干—上半月发生的事,与地支—下半月所发生的事有关连,又本月地支—下半月,所发生的事,和下个月天干—上半月,发生的事,又有连带关系…如此接连下去,形成种因得果之循环,带动人生百态之发生,生生不息。

论断流年、流月须有此观念,配合流年、流月、流日逼进法,再代入六神之生活习惯,自然人事变化,一切了然在心。

2,10 、流月推断五注意 (1 )强烈征兆期和轻微征兆期。

(2)进行期。(3)流月种因期。

(4)流年种因期。(5)余事期等。

简单地说:即征兆、进行、尾声。

人之一生流年之变化,月圆月缺,高低起伏,和流月、流日皆一样,也由此造成人生喜、怒、哀、乐。

生、老、病、死。忽得忽失,起伏不定。

天干流日之看法 一、进行期: 即事情开始发生点。

于“节”(含)之前面,第一个与天干相同之字,该日为流月开始走之日,以此开始之日,算到月中同样五行阴干之日止。

(简单地说:无论节前或节后,皆一律看前面。

) 例一、1986年庚寅月。

(阳历二月四日己卯日午时为立春。

阳历三月六日己酉日卯时为惊蛰。

传统为:二月四日到三月六日止。

且不分征兆、进行、尾声,一律以发生期看。

)以下所论年、月皆以公历言。

正确应:庚金从一月廿六日庚午日开始,到二月六日辛巳日止。

此十一日为发生期、进行期。

算到时的话,庚午日又可称从庚辰时开始。

假若二月四日之立春为庚辰日的话,时辰勿论,则进行开始,当从此日庚辰日开始,到二月十六日辛卯日上,也就是前面所讲:一律看节之前面,天干相同之字。

又假若为阴干的话,则须再向前推一日,从阳干日开始算,乃五行相同有引入之作用。

阴支也是一样。 例二、1986年辛卯月。

传统为;公历三月六日己酉日卯时惊蛰,到四月五日己卯日巳时清明止。

正确应:辛金从二月廿五日庚子日开始(庚辰时),到三月八日辛亥日止。

(此处辛卯月,辛金为阴干,开始之日,须再向前推一日到阳干日,阴支一样。

此二例若以传统方法算,则误差就有十余日。

二、天干征兆期: 进行开始之日,向前延伸十天为强烈征兆期,向前延伸二十天为轻微征兆期。

一般用于防患者,十天前之征兆期即可知梗概。

当然另有催促更前面之积因者,称为种因期。

如;口舌积怨、合伙谈论投资等。

例一、1986年庚寅月。

庚金从一月廿六日庚午日,到二月六日辛巳日止为进行期。

强烈征兆期为向前十日,从一月十六日庚申日开始,到一月廿六日庚午日止。

时辰推算开始,皆以阳干看即可,阴干日一律以阳干日看。

如。 甲日 从甲子时算。

丙日则从丙申时或乙未时丙戌分算起,即下午二点四十分起。

戊日从戊午时算起或丁巳时戊申分起,即上午十点廿分开始。

庚日 从庚辰时,上午七点开始,到晚上丙戌时止,此日推迟在下午六点到七点,有的延到九点。

乃丙火克庚金。壬日从壬寅时算起。

又有比较特殊者,乃戊月从戊日开始,却提前一日在丁日下午丁未时戊申分起引入,即丁日下午两点廿分。

接下为戊申时。算流日的时侯,尤其要注意癸日,从上午到下午未时,为火土用事,本来癸日为吉者,五行不同,反而为凶。

须下午申时后,才算正常,为先凶后吉日。

若癸日为凶者,即喜火上、忌金水者,形成先吉后凶日,本日变化较大,乃因五行强烈划分流时为火土及金水之故,流时影响流日,为共同吉凶参半日:若戊日则流时欲改变流日就比较困难。

至于癸年社会变化较大,也是流月之故。

又轻微征兆期,为同前延伸廿日,本例则从一月六日庚戌日,到一月十六日庚申日止,一般感觉上较不明显,论命时知道即可,可列为防患,勿种下凶晦气色之参考。

一般在进行期发生事端时,这时气色已晦,已注定气数难逃,算准于事无补。

如果损财气色之形成,配合官煞月、日为熬夜日,工作加重日,则应用在此征兆期及更往前之种因期,当作防患未然之参考,如此才算是真正的趋吉避凶,脱离五行气数掌握。

可是有时侯,就是明明知道熬夜、迟睡,对于气色不好,却偏偏工作加班,工作量加重,朋友夜访晚归,小孩遇官煞夜哭,或友人服丧来访,言谈间接收秽气,使气色更累积凶晦,令人不能积极防患,只有采取消极之防患,如:多吃水果、西洋参等退火补元气。

三、流月积因期,即种因期: 如:庚月要口舌、纠纷,在前面戊、己月之庚、辛日就种因催促累积。

乃土生金之故。甲月则种因在:壬、癸月之甲、乙日,加起来约六日左右,有时侯寅、卯日也算在内。

丙月则种因在:甲、乙月之丙、丁日为重,次巳、午日。

壬月则种因在:庚、辛月之壬、癸日为重。

次亥、子日,乃金生水之故。

地支一样,寅、卯月种因在:亥、子月之寅、卯日及甲、乙日。

四、流年种因期: 为延伸更前者,也为大事之防患,及气色,顺畅或深入晦暗之积因。

如:流年逼进法所述之申、酉年,于未年申、酉月引入种因,在申、酉年之申、酉月倒霉不顺,实际上是在未年申、酉月后,即逐月种因。

又如;凡日元丙、丁火者,在壬年之庚戌、辛亥月,没有不倒霉的,乃因若有甲、乙木卫护,该月仍都受金伤,流年壬水乘隙而入。

这时损财、意外之灾、官符者不一,而种因即在前面庚、辛年之壬、癸月。

尤其辛年最重,乃已经进入第二年及流月之故,癸年一样下半年晦暗,乃火熄或木成湿木燃火不易之故,谓之:责任压力加重,又多人事混乱、失人和,值壬、癸、亥、子月。

以六神言,即是若官煞年不利,在财年官煞月即逐渐种因,或命中已官煞重者,在财年即有官煞年之威胁、压力,只是力量较小而已。

上述种因,乃指钱财言,若疾病、失和、婚姻挫折,则平日即已累积,防患须平日即为之。

五、余事期: 即为进行期发生后,流月剩下的日子。

简单地说:即进行期的最后一天,到下个月流月之“节”止,又若节后,尚有一到四日之日子,与本流月相同之五行者,则须算到该日止,此为小地方、小细节,不得不注意。

且余事期指阴干为主。 例一:1986年庚寅月。

天干进行期为一月廿六日庚午日到二月六日辛巳日止。

剩下的处理善后,事后余事期,为二月七日壬午日到三月八日辛亥日止。

本来到节为三月六日己酉日惊蛰,但三月七、八日为庚戌、辛亥日,五行有相关连,故须顺延。

若为申、酉月论,不能只论到己酉日止。

一样要顺延到辛亥日止,乃五行相同之故。

假若这个辛亥日在三月三日,则大致上在三月三日,事情会告一段落,一般而言此情况指乙、辛、己、丁、癸月言,因为后面流月五行已不同。

但若为甲、丙、戊、庚、壬月、则流月尚分别接有乙、丁、己、辛、癸月,五行尚有连贯,事情尚未完结。

地支一样,分寅卯、已午、申酉、亥子月等。

总言之:事后余事期,乃指:天干乙、丁、己、辛、癸月等。

地支为卯、午、酉、子月等。

例二:1986年辛卯月。

天干进行期为:二月廿五日庚子日,到三月八日辛亥日止。

事后余事期则为:三月九日壬子日,到四月七日辛巳日,其理同前,本来到节清明四月五日己卯日即可,因尚有两日金日故须延。

整体性对论命而言,判断准验以进行期及余事期最重要,防患则以种因期、征兆期为主。

若意外之灾,须包含进行期及余事期,列入考虑判断。

损财、合伙、口舌则在进行期。

疾病在余事期引发欠安,前面征兆、进行期都是种因期。

依照事情之缓急配合之。

又如:相亲在强烈征兆期,交往在进行期。

研究学习流日,只要先活用;进行期,则其他自然迎刃而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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