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律疏義_三十卷_附_釋文_唐長孫無忌等奉敕撰_釋文_元王元亮撰_鈔本_有莫祥芝莫棠圖記
《唐律疏议》, 原名《律疏》,又名《唐律》。《唐律》自贞观年间编定,未有大的变动。唐高宗即位后,除对律文做过一些变更外,为便于施行,以长孙无忌、褚遂良等人参撰律疏,永徽四年(公元653年)颁行天下 ,这部律疏就是《唐律疏议》。
《唐律疏议》是唐朝律法及其疏注的合编,亦为中国现存最完整的唐律法,共三十卷。
《唐律疏议》又称《永徽律疏》。唐律因隋《开皇律》而来,《开皇律》则“近承北齐,远祖后魏”,继承了前代的法律。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法律之大成。
武德四年(621年),唐高祖以裴寂等撰《武德律》,大略以《开皇律》为准,除其苛细五十三条。
贞观初,又以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重加删定,前后十余年,修成《贞观律》。增设加役流,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,确定了五刑、十恶、八议等。《贞观律》成为唐律的定本。
高宗永徽二年(651年),长孙无忌、李勣等人以《贞观律》修订律令,如将原《贞观律》名例篇中“言理切害”,更为“情理切害”:“旧律云言理切害,今改为情理切害者,盖欲原其本情,广思慎罚故也。”最终,奏上新撰律十二卷,是为《永徽律》。
永徽三年(652年),唐高宗以长孙无忌等对《永徽律》阐明律条文义,问答疑义,撰成《律疏》三十卷。[1]永徽四年(653年)十月颁行。称《永徽律疏》。
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说当时的“断狱者,皆引疏分析之”。疏议的作用至重,学者杨鸿烈在《中国法律发达史》一书中认为,“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”。
第一篇《名例律》,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,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;
第二篇《卫禁律》,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、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;
第三篇《职制律》,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、选任、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;
第四篇《户婚律》,主要是关于户籍、土地、赋役、婚姻、家庭等,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;
第五篇《厩库律》,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、库藏管理,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;
第六篇《擅兴律》,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、军队调动、将帅职守、军需供应、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,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,并控制劳役征发,缓和社会矛盾;
第七篇《贼盗律》,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,打击其他严重犯罪,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;
第八篇《斗讼律》,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;
第九篇《诈伪律》,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、骗人的犯罪行为,维护封建社会秩序;
第十篇《杂律》,凡不属于其他“分则”篇的都在此规定;
第十一篇《捕亡律》,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、丁役、官奴婢逃亡,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;
第十二篇《断狱律》,主要是关于审讯、判决、执行和监狱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