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清律例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。草创于顺治三年(公元1646年)五月,以《大明律》为基础,再加以修饰。前后经历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修订后始定型。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,正式“刊布中外,永远遵行”,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。
清朝入关后,即从顺治元年开始,“详译明律,参以国制”,着手法典的制定,经顺治、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,法典逐渐趋于成熟。乾隆皇帝即位后,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,乾隆五年(公元1740年)完成,并定名为《钦定大清律例》。
《大清律例》颁布以后,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、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。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,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,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。
顺治元年六月,清军占领北京仅一个月,顺天巡按柳寅东便进言摄政王多尔衮“速定律令,颁示中外”。八月,刑科给事中孙襄陈刑法四事,进言修律,指出:“刑之有律,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。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,科条繁简,情法轻重,当稽往宪,合时宜,斟酌损益,刊定成书,布告中外,俾知画一遵守,庶奸慝不形,风俗移易。”疏上,摄政王谕令法司会同廷臣详绎《明律》,参酌时宜,集议允当,以便裁定成书,颁行天下。
顺治二年,清廷开律例馆,特简王大臣为总裁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,为提调、纂修等官,以刑部尚书吴达海主其事,大学士范文程、洪承畴等审定,修律工作全面展开。顺治三年五月,修成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,命名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。该律典由顺治帝亲自作序,并于顺治四年三月颁行中外。
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共7篇,30卷,30门,律文459条。由于当时立国未稳,四海未靖,编纂仓促,这部法典篇目、分卷均沿袭《大明律》,与其律文出入者也十分有限。故时人也议论说:“《大清律》即《大明律》改名也,虽刚林奏定,实出胥吏手。如内‘允依大诰减等’,盖明初颁大诰,各布政司刊行,犯者呈大诰一本服罪,故减一等,其后不复纳,但引大诰,溺其旨矣。今清朝未尝作大诰,辄引之,何也?”(P378)
之后,伴随着司法的实践对于新定律例的修订工作也在持续进行之中。顺治十三年(1656年),复颁行满文《大清律》,此律乃是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的满文译本。
康熙继位以后,也非常重视律例的修订,针对顺治律的弊端,力求制定一部好的律书。九年(1670年),命大学士对喀纳等,会同都察院、大理寺又将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的满、汉文义进行校正。其中除仍保留了大量《明律》的成分外,相应增加了对于逃人、逃旗等与当时民族征服相关的一些规定,侧重于解决满、汉律文之间对译问题。康熙十八年(1679年),康熙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条例混乱的情况,命刑部等衙门对于大量的条例进行修改整理。第二年四月修订完毕,正式刊刻通行,这就是《刑部现行则例》,收例文264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