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《判清明集•户婚门》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案件。
话说有一家,主人名为李介翁。
李介翁亡故后,只有一个和婢女郑三娘的女儿,叫良子。李介翁没有儿子。
官府为李介翁继立后嗣,钱款、银器等财务放在官府暂存。拨付良子应得产业,令郑三娘抚养女儿到成年。
郑三娘拿着女儿良子作为嫁妆的田产作为自己的嫁妆,改嫁给宗子希珂。良子就由房长李义达抚养。
李义达就给良子定了婚,收取聘礼,嫁给余日荧儿子震子。还把良子寄养到余家去了,已经半年。
良子回家给父亲送葬之机,希珂(郑三娘改嫁对象)又和郑三娘,将良子抢了过来,准备将她改聘给他人为妻。
李义达又伙同希珂,郑三娘等人改聘给赵必惯一家。
希珂以良子的名义起诉余日荧,放弃了这件婚事。
希珂等人又假借良子的名义,拿走了存放在官府的钱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