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梦华录》中,赵盼儿卖了钱塘的家产来到了东京生活,宋朝卖房实际上需要什么手续呢?让我们来探究一下。
一.遍问亲邻
①宋朝是宗法社会,在宗法社会里,个人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家庭,家庭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宗族。
也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你的名字,你也没有完全拥有对那套房子的处分权,如果你的爸爸、妈妈、叔叔、阿姨、堂哥、堂弟、堂姐、堂妹中有一个人不同意你把房子卖掉,那就不能卖房子。
“凡典卖、倚当物业,先问房亲,房亲不买,次问四邻,四邻不要,他人并得交易。”
–《宋刑统》卷十
②以账取问-《庆元重修田令》
就是是拿一小本子,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,然后让亲戚邻居挨个签字。
若有一人拒签则无法卖出,拒签也要说明正当的原因,若实在不服可以打官司。
二.签合同
买卖双方要去县衙买张“定贴”,起草一份合同,把合同草案交上去,经有关人员审查通过,再买几份正契,才能正式签订合同。
定帖和正契都由官方统一印刷,都有固定格式,都挺规范,也都要交钱才能拿到。
–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》
定帖可以只买一份,正契至少要买四份,因为宋朝中叶以后,官方规定购房合同必须是一式四份:一份买方持有,一份卖方持有,一份交县衙审批,一份留商税院(宋朝的税费征收机构)备案。
四份正契都签完,一一起报送县衙(县衙代收送商税局),然后由买方缴上契税,有关人员会在合同上盖章确认。
注:若房牙(中介)在则可以由他来帮忙办理。
三.房产证
像其他所有帝制时代一样,宋朝也没有房产证,等四份合同都盖了章,其中一份就是买方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合法凭据。
不盖章的合同叫“白契”,盖了章叫“赤契”(明清两代改叫“红契”),白契在民间或许有用,拿到公堂上就等于废纸。